五、推动家政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制发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0年8月正式制发,内容包括职业概况,职业的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并将家政服务员职业等级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相应于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按级别分列出相应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是衡量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开展家政服务培训、考核命题和技能鉴定的依据。制发这项职业标准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将家政服务员列入了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业范围,标准的实行对在家政服务员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积极作用。(详见附件3)。

(二)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培训

对家政服务员开展职业培训,使他们掌握家政服务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并树立健康的职业道德和就业意识,是提高家政服务队伍素质,进而提高服务质量的主要途径,也是使家政服务员顺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条件。

家政服务培训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师资培训,对象是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已经承担或准备承担有关家政服务专业课程的教师,通过培训,使他们具备组织家政服务培训的资格,掌握教学方法,进而对家政服务员开展规范化、专业化职业资格培训;二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由具有家政服务培训资格的教师和其它专业学科的教师负责培训教学,培训后进行考核,使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培训考核,获得职业资格。

依据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编写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工具。家政服务培训的内容和课程设置要按此进行科学安排,并要很好地结合当地市场需求变化、用户需要和从业者本人特点实施培训。在培训中,应把提高职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作为核心内容,并相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课堂授课,场景实践,典型帮带,经验交流,使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组合,使学员提高素质,达到家政服务上岗标准。

培训经费的筹措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应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开拓包括有偿培训等其他经费渠道(详见附件4)。

(三) 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鉴定考核,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家政服务员的资格鉴定考核,以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检查劳动者实际职业能力为目的,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详见附件5)。

凡是从事和愿意从事家政服务,年满18-60周岁的劳动者,都可根据职业标准中各等级的申报资格条件,自愿申请鉴定。他们经过一段学习和培训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场所,参加由鉴定机构组织的知识和技能两种考试,合格者,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上岗的依据。为了保证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水平的统一,要建立家政服务职业的国家题库,开发试题资源并编写配套复习资料。试题的编制要合理务实,充分反映实际工作中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鉴定考核方式的采用要可行可靠,确保鉴定考核的可操作性,树立权威性;这两项工作要在充分试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劳动保障部将编制专门的国家题库管理软件配发各地。

(四) 规范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运作

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目前,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多为此类型;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此类型多为社会团体、企业、民营机构开办的实体。

适应市场需要,一些地区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了专门的家政服务窗口,他们广泛收集用人信息,为家政服务求职人员和用人家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对有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意愿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为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定位信息,介绍家政培训学员。一些城市还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采集、发布家政服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随着家政服务市场需求的加大,有些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 。按照家政服务运营操作模式,实行培训、就业、员工管理一体化运作。这种机构既可在职业介绍机构下挂靠开设,也可视需求单独设置。

从发展看,家政服务就业的主渠道应当依靠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团体、各种民办、个人办的以及社区组织兼办的。劳动保障部门更多的不是自己去直接操作,而是在劳动政策、劳务信息、就业培训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对目前运作较好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给予重点扶持,形成以点带面,布局合理的家政服务经营载体网络。

各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应按照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的需要,遵循业务活动的客观规律,逐步完善运作机制,组织好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匹配,执行国家的就业准入、职业资格和劳动(劳务)合同(协议)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匹配效率和服务质量,开展跟进服务业务,真正形成一批信得过的“红娘”。

(五)保障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合法权益

1.健全和完善供求双方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员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应当根据法律规章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服务质量、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争议处理等事项,并通过契约的形式来体现。即家政服务员应当与用户直接签订劳务协议(详见附件8),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提供各种合同的样本,提供咨询指导和相关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家政服务公司是企业实体,所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由“三方两纸”形式实现的:一是家政服务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作为自己员工的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详见附件6),明确公司与劳动者的责权利;二是由家政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劳务合同(详见附件7),按照用户要求,派出家政服务员。如用户有意见,直接与公司交涉。用户直接向公司交费,由公司再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并代交保险。

2.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享有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争议的权力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以外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应研究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劳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法庭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 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国家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家政服务公司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已经开业的家政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积极参加,并负责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时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必要的物质帮助;还有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都要鼓励家政服务员参加。

对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应当按照原有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区分和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方式。下岗、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就业实体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由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国家鼓励发展补充保险。有条件的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家政服务就业实体在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前,要为家政服务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疾病等保险,为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提供保障,保险金可采取由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形式缴纳。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要为用户提供家庭财产责任保险,对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损坏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由家政服务就业实体交纳。

稿件来源: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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